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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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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一、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和被告二因工厂被行政处罚,家庭困难,向原告借款用来维系家庭开支,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借款给两被告共计148500元,被告一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和被告二一起陆续还款共计74000元,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借贷合意且实际交付了借款,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二、本案借款系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只有被告一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借款给被告一的钱,被告一是用于和被告二的夫妻共同生活,原告向两被告催款的过程中,被告二亦认可该债务并承诺还款,且被告二也通过自己的银行卡陆续还给原告部分借款,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二事后追认且偿还借款的行为,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属于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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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虽然原告与被告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2017年3月31日还款的21000元,双方默认是利息,不应当冲抵本金,且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
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但口头约定了年利率24%,被告2017年3月31日还款的21000元,双方约定系偿还的之前的利息,且被告在录音中予以确认,因此,该笔21000元不应该冲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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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可以自起诉之日起,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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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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