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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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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句容市F某某机械厂(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应当受理,程序违法。
被告和原告劳动关系争议一案,被告已于2019年12月16日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20)第7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并没有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www.njlawyer.cn。此外,被告又于2020年6月23日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句劳人仲不字(2020)第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不服,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开庭后被告于2020年9月8日提出撤诉,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准许被告撤诉南京律师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34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现被告又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属于程序违法南京律师网
二、本案已过劳动仲裁时效。
被告于2018年4月就已经自行离开了原告处,属于自行离职,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南京律师网。被告应当于2019年4月前提起劳动仲裁,但被告却于2019年12月16日才提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26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于2018年4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却在2019年12月16日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
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所做出的句劳人仲案字(2020)第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原告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南京律师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和第50条,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最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律师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因此,生效的仲裁裁决书,除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综上,本案受理程序违法,已过仲裁时效,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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