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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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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G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原告和被告王庆应当离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为了拆迁利益,互相根本就不认识,仓促结婚,并没有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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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系适龄男女为追求幸福美满生活、组建家庭而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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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并非因此而缔结,且双方婚前不识,婚后也未共同生活。
二,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无共同语言,双方婚前没有彩礼往来,婚后没有居住在一起,完全不存在实质的夫妻感情,更无婚内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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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和被告因没有感情从未同居,满足第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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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被告同意离婚,应当可以判决离婚。
综上所述,双方没有感情,婚前不识,婚后也未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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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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