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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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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有效。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且有转账记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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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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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
1,依照民法典第67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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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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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可随时主张债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予偿还的行为于法相悖。
综上,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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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法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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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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