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网站首页
咨询中心
服务领域
律师团队
法律顾问
私人律师
法律知识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
首页
>
律师快报
合伙合同纠纷答辩状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Q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Y某某诉Q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告Q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2年1月25日建立合伙关系,且之后一直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进行了分红。
1.原告自行到w某某万科校区询问是否需要书法老师,因该校区的教务工作是由被告负责,该校区的老师让原告联系了被告,双方从2021年10月23日开始保持联系,原告开始是想应聘w某某万科校区的书法老师,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表示希望与被告合作,其可以出钱出力,2022年1月22日,双方对合伙事项进行了面谈,2022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本案的《校区合伙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合伙事项是共同经营w某某万科校区,原告出资6万元,由被告将该校区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双方均有按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利,以及分担经营投入及亏损的义务,被告主要负责校区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综合管理、团队打造、公共关系等工作,原告主要负责校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市场招生、书法教学、家长维护等工作
www.njlawyer.cn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6万元,并实际参与了w某某万科校区的经营管理,《校区合伙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
南京律师网
。
2.被告对于合伙的w某某万科校区的场地提供者南京贝智特文化艺术培训公司(以下简称贝智特公司)的分成情况如实告知了原告,贝智特公司获取35%的利润分成来抵扣房租,剩余的65%利润原告与被告各占50%, 2022年5月13日,被告将原告应分得的分红转账了原告,原告领取了分红款项,且没有任何异议,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
二、被告对原告没有任何欺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南京律师网
。
首先,原告在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前,双方经过了2个多月的沟通,原告也在w某某万科校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其对于校区的经营模式、学员人数、教学情况等与合伙事项密切相关的信息是经过充分了解的,被告从未向原告承诺过在合同订立时,校区有40-50名学生,且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校区合伙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明确约定了原告主要负责校区的日常运营管理、市场招生、书法教学、家长维护等工作,负责市场招生属于原告作为合伙人需要承担的事务,原告在合伙过程中所做的也是上述范围内的事务,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校区合伙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经营w某某万科校区,并不是以该校区有多少学员为前提的。
其次,在合伙过程中,全部的合伙事务都是在原、被告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被告从未擅自进行处分,关于原告提及的因经营场所变更,被告擅自处分财产并不属实,原告参与了搬家的全过程,双方也没有因此产生过纠纷
南京律师网
。
再次,书法教学是《校区合伙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属于原告应承担的合伙事务,原告在双方合伙的w某某万科校区进行书法教学,是其作为合伙人的义务,被告为照顾原告,给其相应的代课费用属于额外的补偿,原告属于合伙人的身份,其是按出资份额享受相应利润分成的,原告与被告是平等的合伙关系,被告也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劳动合同等有隶属关系的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代课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在合伙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也协商过另外招聘专职老师来上课,足以证明原告的合伙人身份,而不是专职老师。
三、原告在合伙过程中单方要求退出,被告不需要返还其出资的6万元,双方的合伙关系因原告的单方退出已经终止。
..、根据《校区合伙协议书》第四条第1款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均须为校区的发展壮大而尽到股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校区的良性发展,原被告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退出,如果有一方执意退出,则则视同其放弃其在本校区的所有股权和收益,退出方净身出户,另一方不对其作做任何补偿。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校区合伙协议书》,属于原告单方面要求退出,被告不需要将6万元出资退还原告,也不需要对原告做任何补偿
南京律师网
。
第二、在双方合伙过程中,因校区房租到期需要变更经营地址,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另外租赁房屋作为教学场所,2022年7月6日,双方确定了租赁房屋的地址和价格,由中介拟好了租赁合同,原告在微信上回复被告:“你说能签了,我就签”、“你签了告诉我,我签”,因合同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线上签字,被告确定了租房合同的内容后,通知原告确认签字,但一直无法联系上原告,原告微信不回复,电话也无人接听,直到2022年7月8日,原告微信告知被告要求被告另找老师来带学生,并短信回复房产中介:“我不打算租这里,价格我承受不了了,董如果要租让她租吧”,明确拒绝和被告一起租房,并表示不再继续合作,原告作为合伙人,在与被告协商一致确定签租房合同的情况下,又因个人原因失联,并单方面要求退出,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给双方的合伙事务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第三、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在w某某万科校区的家长群中,发布大量不实言论,在此之前,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及过被告有任何隐瞒欺骗的行为,或对双方的合伙有任何不满,因原告捏造事实的言论,导致w某某万科校区的学员大量流失,很多家长要求退费,被告和贝智特公司不得不进行善后工作,为家长办理退费,同时原告还煽动带走了部分学员,口头承诺会教完该部分学员剩余的课程,被告和贝智特公司也将该部分学员剩余课程的费用转给了原告,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且双方的合伙关系因原告的单方退出已经终止。
第四、原告作为合伙人,享受了合伙人的权利,却没有尽到合伙人应担当的责任,合伙在合伙事务出现困难时,不主动解决问题、承担责任,却发布不实的言论来诋毁被告的名誉,甚至煽动带走了部分学员,被告没有理由不怀疑原告的动机,原告的行为不但给w某某万科校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给被告和贝智特公司造成了经济、名誉多方面的损失,且原告是以w某某的名义继续对其带走的学员进行教学,原告的行为也严重侵害了w某某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
南京律师网
。
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原告单方面退出合伙,且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签订的《校区合伙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不需要返还其出资,也不需要对原告做任何补偿,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因原告的单方退出已经终止,且原告作为合伙人,区别于一般的劳动者,不应当按市场价领取代课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一篇:
劳动纠纷答辩状
下一篇:
离婚纠纷起诉状
事发地:
*
<--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
*
<--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
网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
网上的聊天记录能作为法庭证据...
·
班长,但是让同学打饭,要钱,要求买烟,还拒绝别人与和他发生矛盾的人拒绝怎么办?
班长,但是让同学打饭,要钱,要求买烟,还拒绝别人与和他发生矛盾的人拒绝,怎么办?...
·
协议离婚是每人抚养一个小孩,现在两个小孩是我在抚养,我想要她
协议离婚是每人抚养一个小孩,现在两个小孩是我在抚养,我想要她出抚养费...
·
刑事诉讼起诉,江苏苏州
我的车与今年3月份抵押给了一个典当行,当时当时是以一万块钱1500的利息,限时一个月还上,我与3月20号拿钱还给他们,他们拒绝接受现金,说不...
·
手里有欠条,三年了他就是说没钱还我,我该怎么立案
手里有欠条,三年了他就是说没钱还我,我该怎么立案...
·
请问最近有没有抓捕一名名叫(李照明)的犯人他身份证地址
请问最近有没有抓捕一名 名叫(李照明)的犯人 他身份证地址是;贵州六盘水盘州市雨打河村的 &nbs...
·
民事诉讼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不还怎么办
民事诉讼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不还怎么办...
·
发咨询,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
故意伤害轻伤评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伤害轻伤评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颅脑、脊髓损伤 1.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
·
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哪些费用
出了交通事故赔偿哪些费用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欠债股东多少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欠债股东多少责任?公司欠债股东一般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
·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而解决这类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诉讼。但此时当事人就要注意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的问...
·
专利权人可以是多个吗?
专利权人可以是多个吗?可以是多个,名誉权,可以说是虚拟的一个权力,没有实质性。专利发明人是名誉权不是财产权,只能变更不能转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
·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怎么赔偿怎么办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另一方没有违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方承担全部责任;责任方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包括哪些?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
·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都有哪些?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都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都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
相关法律机构:
·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区分局
·
南京市公安局
·
马鞍山律师
·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
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城东人民法庭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律师热线
律师在线
王庆磊 律师
法学学士 43岁+
13057670467
杨晗璐 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卢燕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高峰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5年+ 50岁+
13305191148
顾小东 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57岁+
18013892489
推荐内容
文章搜索
按照标题搜索
按照内容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