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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南京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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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z某某的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原被告2020年12月22日签订《南京市房租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江宁区创新xx9室,租赁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31年2月1日,房租年租金306600元,按半年支付,每半年支付153300元,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到期日的1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的租金,被告于2021年12月17日仅支付原告102200元,尚有51100元租金未支付,原告2021年12月23日催要租金无果后,报警被告仍不支付当期拖欠的房租,后被告2022年12月28日向原告支付25550元,仍拖欠原告25550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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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租金,被告于2022年6月5日仅支付给原告114975元,仍然未将房租全部支付,尚有38325元租金未支付,原告2022年6月14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租金及律师费,被告以疫情原因不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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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房租租赁合同》如遇不可抗力或发生疫情等影响被告经营的,双方协商,减免租金。但是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减免房租,且即使存在疫情,南京并没有发布关闭店面停止营业的通知,因此不存在影响被告经营的情形,被告的饭店也一直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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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主张因疫情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应举证证明亏损的情况,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拖欠房租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63875元,并按照日租金0.05%自2022年5月15日计算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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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告装修需要,原告自合同签订后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自原告交付房屋后,至2022年6月30,期间物业费11007.9元均由原告承担,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物业费应由被告支付,因此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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