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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状
上诉人:周某某 男 1992年5月18日出生 汉族
住址: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三合村狗刺元组4号
电话:
被上诉人: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职务:董事长
电话:7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2018)苏0105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8)苏0105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www.njlawyer.cn。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3000元长三角律师网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2016年项目材料成本及利润明细》,在该材料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项目经理进行了确认,并加盖了被上诉人合同专用章。虽然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对公章进行了否认,但被上诉人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被上诉人也是盖的该合同专用章,对该合同专用章,被上诉人是认可的。因此,《2016年项目材料成本及利润明细》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长三角律师网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2019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二审过程中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项目经理,该证据由被上诉人的盖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劳务报酬长三角律师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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