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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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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女,
被告一:某林
被告二: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养回红村
被告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二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622.85元(详见明细清单);
2)由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www.njlawyer.cn

事实和理由

2017年02月19日12时31分,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A83169的小型轿车,沿春江路行驶至江淮路路口时在路口遇人行道未减速疏忽观察,与某某骑电动车左转弯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负同等责任。经查,苏A83169的小型轿车属于被告二所有,由被告三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的伤情经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后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www.njlawyer.cn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致原告身体和精神受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某某的赔偿明细

1 医药费:8793.7元 =(13987.17+113+280+226+50)×60%(5张发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 = 660(30元/天×22天)×60%

3.  营养费:1620元 = 2700 (30元/天×90天) ×60%

4.  护理费:12000元(100元/天×120天)

5.  误工费:83925.35元 =【20250(平均月收入)-3464.93(请假平均月收入)】×5(请假共五个月)

6.  交通费:500元

7.  鉴定费:1020元=1700×60%

8. 财产损失费:2367.8元=【(268+146+2199)-2000】×60%+2000

合计:人民币11062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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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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