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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
与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相比,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例如,在国有公司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减免费用的行为,若主体为国有公司人员,则适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区别在于,后者特指在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处理过程中,故意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而本罪范围更广,涵盖一般滥用职权行为。‌
与受贿罪的关联在于,实践中可能并存,但需分别定罪,如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减免费用并收受好处的,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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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加重量刑档次‌: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损失程度的认定通常以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为核心指标。例如,根据立案追诉标准,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他情形包括导致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对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该罪的量刑规定相同,但需注意主体身份差异。‌
此外,如果行为人徇私舞弊犯本罪,将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追溯期限等问题的答复》(2015年1月13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罪的追诉期限应从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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