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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
1、“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的数额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具体立案标准
‌使用特定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这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过期、已挂失注销的卡片)。
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进行交易).。‌

上述行为只要骗取财物的数额达到‌五千元‌,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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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恶意透支‌的定义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透支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

只要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达到‌五万元‌,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财物。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是指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予以利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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