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构成要件: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认定: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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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行为人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才能构成本罪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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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后他人是否使用,是否牟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果既实施出售行为,又实施虚开行为,应该数罪并罚。
(3)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犯罪,刑法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但购买普通发票刑法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购买普通发票行为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如果购买后又进行出售,则可以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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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虚开发票罪的核心在于“虚开”,即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或交易不实的情况下开具发票,其主体常具有合法申领资格(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观上需明知无真实交易或交易内容不实而虚开,且不要求必然谋利;而非法出售发票罪侧重于“出售”,行为人通常不具备合法申领资格,对发票内容主导性弱,多依买票人要求虚开,且必然伴随金钱交易。若行为人出售发票时虚开内容,可能同时触犯两罪,需根据行为主导性判断:如虚开系出售手段,可能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论处;如虚开为主导行为,则可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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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区别‌: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针对出售假发票的行为,而非法出售发票罪针对出售真发票的行为。两者均以“出售”为核心,但发票真伪是区分关键;若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出售真发票但实际出售假发票,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实践中,若行为人同时出售真发票和假发票,且均达到追诉标准,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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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05月15日施行)
第六十四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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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严重”通常结合出售发票的数量、票面金额、非法获利数额、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4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他可能加重情节包括多次非法出售、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发票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用途等。‌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包括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立功(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从犯、初犯、偶犯、积极退赃退赔等。对于自首或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能免除处罚。‌
‌其他量刑情节:‌ 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发票种类、非法获利金额、对税收征管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例如,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且数量巨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率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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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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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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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第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