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认定:
与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前者行为方式为持有,后者为伪造或出售;实践中,若能证明伪造或出售行为,应优先以伪造、出售伪造等行为定罪,仅在证据不足时适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区别‌:前者犯罪对象限于伪造的发票,后者包括伪造的发票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发票(如私自加印、超范围印制的真发票);非法制造的发票虽可能真伪难辨,但制造行为本身违法。
‌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区别‌:前者对象是伪造的发票,后者对象是真实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罪要求出售真实发票,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强调持有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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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存在争议,但刑法未明确要求,因此一般不以牟利为必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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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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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巨大: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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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多次持有伪造的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用于违法活动等。‌
具体标准因发票类型而异: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五十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视为“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标准司法实践中可能参照类似标准。
‌可抵扣税款发票‌:数量一百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四十万元以上视为“数量较大”。
‌其他发票‌:数量二百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八十万元以上视为“数量较大”。‌
‌单位犯罪与量刑因素:‌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例如持有数量达到标准且用于非法牟利可能从重处罚,而偶尔持有少量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从轻处理。‌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伪造发票的泛滥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量税款流失,而且还容易滋生腐败。审计实务中常见的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的手段、方法大致可分为四类,具体如下:
(一)利用伪造的发票逃避缴纳税款。为了获取更多利润,部分企业通过从地下市场购买伪造的发票来虚列企业开支,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款。如果购买伪造的发票的数额较大,又没有构成逃税罪,就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利用伪造的发票列支非法支出。一些单位对日常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非法支出,通过购买伪造的发票的方式在会计核算中列支,以实现账目平衡。
(三)利用伪造的发票挪用、侵占单位资金。部分人员通过购买伪造的发票,向单位虚报支出,骗取、侵占单位资金。此种情况下,应注意利用伪造发票是诈骗或贪污的手段,罪名应该倾向于结果行为即诈骗罪、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四)利用伪造发票套取财政资金。一些单位通过购买伪造的发票入账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单位职工福利等违法违纪活动。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将套取的财政资金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罪名应该倾向于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于个人利用伪造的发票套取财政资金行为,可参照“利用伪造的发票挪用、侵占单位资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