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需区分以下罪行: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两罪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假冒注册商标罪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侵害产品质量监管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例如,假冒商标但产品合格的情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上为牟取商标溢价,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例如,销售假冒商品但无真实交易意图(如以残次品冒充正品)构成诈骗罪;若存在真实交易但商品质量合格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系
前者是生产环节的犯罪(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后者是销售环节的犯罪(销售假冒商品)。两罪可能单独或数罪并罚,例如生产并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时,按牵连犯处理
.。
.。
立案标准:
犯罪对象涵盖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根据司法解释,“同一种商品、服务”包含名称相同或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实质相同的情形;“相同商标”包括与被侵权商标视觉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标识。入罪标准以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数额达十倍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司法解释: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规定如下:
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