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
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客体、行为方式和法律适用上。‌ 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商业秘密这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秘密性、经济价值和保密措施;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等[法定的知识产权专有权,侵犯著作权罪则保护作品的著作权
.。其次,‌行为方式不同‌:该罪主要表现为不正当获取、非法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其他犯罪则以假冒行为为核心,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通过使用相同商标误导公众。第三,‌法律后果和认定标准不同‌:例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若行为具有独立性,可能数罪并罚;若仅为单一目的,可能以重罪论处
.。此外,若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商业秘密并据为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需根据主体身份和行为目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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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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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需区分行为类型,例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损失可按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侵权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损失可按其商业价值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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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2、特别严重后果: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
行为内容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