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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概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要件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本条规定旨在既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而是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情况作出区分,体现其特殊主体身份,“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更为准确,也能够与传统意义的“强奸罪”严格区别。规定的“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际上是负有特定照护职责的人员。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基本刑罚和加重处罚两类。‌ 基本刑罚适用于一般情形,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情形(情节恶劣)需结合具体条件判断,例如司法解释列举的犯罪时间、人数、手段或后果等恶劣情节,如长期多次实施性侵、利用非法拘禁或毒品控制被害人、侵入住宅或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等‌。此外,若行为同时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如使用暴力、胁迫或利用被害人孤立无援状态),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体现了对特殊职责人员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的认定注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例如,广州白云法院2023年审结的全国首例该类案件中,被告人因违反教育职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江西法院同年审结的郑某性侵案则明确禁止被告人五年内从事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体现了从业禁止的附加措施‌


量刑标准
刑法》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考量,中国《刑法》中设置了“性同意年龄”(又称“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自愿年龄线”),《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之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只要其同意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定强奸罪。于是,实践中就有不少人利用了法律对年龄规定的这一漏洞,采取诱骗、哄骗的手段,引导已满14周岁的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
此类案件,往往是与被害人比较亲近的人,比如父亲、老师、医生等,这些人常常利用自己的身份优势和与未成年人长期相处的机会,诱骗或者哄骗未成年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关于性同意年龄,绝大多数国家不是单一年龄,而是复合年龄。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强奸和利用影响力剥削性利益两种类型的性侵犯罪。当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信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被害人无从反抗。特殊职责人员对未成年人具有优势地位,滥用优势地位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削,必须予以严惩。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处罚。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