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商检失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渎职犯罪,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物品不检验,或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 [6] [8] [10]。该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限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构成要件:
商检失职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渎职犯罪,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应检物品不检验,或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 [6] [8] [10]。该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犯罪主体限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