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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

概念
虐待俘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规定的罪名,指军职人员对已失去反抗能力的敌方俘虏实施虐待,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
属军人违反职责罪。

构成要件
虐待俘虏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规定的罪名,指军职人员对已失去反抗能力的敌方俘虏实施虐待,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俘虏”,指采用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殴打、体罚、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的工作等手段,摧残、折磨俘虏。
属军人违反职责罪。

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需特别注意区分其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两者在客观行为表现上相似,但关键区别如下:

‌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是‌司法监管秩序‌。 ‌

‌犯罪的客观方面(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的对象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对象则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

‌犯罪的主体不同‌: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需立案:
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
虐待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
手段特别残忍;
导致俘虏自杀、逃跑等严重后果;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量刑情节
“情节恶劣”,指指挥人员带头虐待俘虏的,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虐待伤病俘虏或者重要俘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4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当俘虏因战争罪行被审判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身份具有双重性。此时虐待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