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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化妆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认定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针对的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
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特别法条,专门针对化妆品卫生问题。两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如果行为仅符合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如销售金额达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则按伪劣产品罪定罪。‌

如果同时符合两罪(如既造成严重后果,又销售金额巨大),则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

例如,销售金额20万元且导致多人皮肤严重损伤,可能按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期七年)或化妆品罪(最高三年)中较重者处理。‌

‌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定犯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物品(如日用品),而假药罪、劣药罪的对象是药品,且构成标准不同:假药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危害即构成),劣药罪则要求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化妆品罪与药品犯罪的对象和危害标准不同,因此一般不直接混淆,但需注意行为是否涉及药品成分.。‌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量刑情节
一般情节‌: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加重情节‌: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化妆品、染发化妆品、烫发化妆品、脱毛化妆品、美乳化妆品、健美化妆品、除臭化妆品、祛斑化妆品、防晒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第31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不具备以上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国家对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之所以实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是因为这些化妆品都直接用于人体。如果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不但起不到化妆品应有的作用,反而会影响或者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但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贪图不义之财,在化妆品中掺杂使假,生产和销售严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肤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肿胀,甚至真皮受损,导致毁容的严重后果,应受刑法打击。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