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一、女职工有哪些
一、女职工有哪些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一、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

  一、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按照1990年1月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这些禁忌从事的劳动除矿山井下作用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外,主要有:森林采伐作业、规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1)经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企业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一年个人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女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女职工符合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如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41条的经济性裁员、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失少要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二、休产假能有年终奖吗

依据劳动法及其法律解释,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劳动者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故该公司应当按照王女士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应得的工资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于绩效工资、房补、交通补助、通信补助列入工资单内,属其产假前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性收入。

因此,综上所述,年终奖是职工工资中的一种,在休产假期间不能进行扣除。

女员工生孩子后,年终奖一分都不能少,否则将被视为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罚款额度最高可达到5万元。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该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员工工资奖金以及年终奖都不应该受到任何影响。

不给或者少给年终奖,第一个是行政处罚,罚款额度为3万到5万元,第二个是民事赔偿,单位如果少给的,必须补足年终奖金,同时用人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假期工资支付标准》规定也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您可以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援助,会给你一个妥善的答复。而您休产假的时间长短,都不会影响您年终奖金和绩效工资的发放。

女性在找工作的时候屡屡碰壁,遭受歧视;女职工的单位在其怀孕的时候,找各种借口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不对的。保护我们的妇女,不仅仅是人文关怀的需要,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了解清楚我国对女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这也是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一、女职工有哪些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没签劳动合同,但是交了社需要提前多少天离职
·周律师你好,我有问题想请教,看到留言请务必回我,
·你好,想给看守所犯人寄东西怎么寄
·我被金和镇枫山顶人欠工钱到法院申诉应该怎么做?
·偷到一辆价值1000元左右电动车。该怎么处理
·你好律师,请问你在皋兰县吗,皋兰县有没有看守所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上保险 都需要带什么?
·交通事故伤者不配合调解不起诉,垫的钱拿不回来
·还没有开标就施工了怎么办
·你好律师我是克山县一家刻章店我想问一下刻章都归到政务大厅了我
·我的车被别人借出去抵押了,我报警后定的诈骗,现在人都抓住,案子移交法院现在这个需
·拖欠工资2017年至今。
·下班后加班,天色已黑在回家途中骑摩托车摔跤,算工伤吗?
·民事诉讼原告律师中途可以更换吗?
·民事、经济类,我是租户
·你好,我在法院7月5申请的还款执行

■ 相关内容
·被单位劝辞员工注意什么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效益低靡时,可能会想劝辞那些工作业绩不够理想的员工,或者是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来辞退员工。实践中,在被单位劝辞员工注意什么问题,以避免出现不利于自己维权的情况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被单位劝辞员工注意什么1、如果被单......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问题追责是怎么规定的?工程质量上如果出现什么问题的话,我国相关部门一定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现如今,我国针对工程质量的责任问题已经实行了质量问题终身责任制。在具体落实的时候,还需要政府加强监督。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工程......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补偿或者赔偿是不一样的。二、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


·证明劳动关系需要几份证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在我们身边并不少见。在此类纠纷中,劳动关系的证明十分重要,是认定劳动纠纷中经济补偿、赔偿问题的基础。那么,在提起劳动诉讼或者劳动仲裁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那么证明劳动关系需要几份证据?我们为您答疑解惑。一、记载......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是什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而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发行债券,进行扩股融资。我们都知道公司的经营以及债券的发行需要遵纪守法,那么公司债券的监管机构和监管原则是什么?下面就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一......

·保险中的法律常识
      一、客户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些什么1、正确的评估风险,选择自己所需要投保的险种。可将自已需要购买的保险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和可选择的保险,结合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投保计划。2、重视高额损失。高额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虽然较小,但一旦发生,其严重程度会很高,除了......

·如何处理迟延承诺?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另一种情况是,受......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

·广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广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休假是职工的基本福利,其中有不少企业为职工提供了带薪休假,让职工享受基本的福利。各地政府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的带薪休假制度,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广州市出台了广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了广州市带薪休假制度的规范性,确保......

·刑诉法辩护有哪些类型?
      一旦涉及到诉讼,就会需要辩护,对于很多人会请求律师的帮助,一些要考司法的人,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也是很重要的,像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那么作为公民,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辩护的一些知识吧。(一)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

·如何正当善意地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商标正当善意使用”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五十......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建设工程也是大多数人们工作的内容之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市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市场的核心与龙头,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关键。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来详......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一、管制的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没签劳动合同,但是交了社需要提前多少天离职
·周律师你好,我有问题想请教,看到留言请务必回我,
·你好,想给看守所犯人寄东西怎么寄
·我被金和镇枫山顶人欠工钱到法院申诉应该怎么做?
·偷到一辆价值1000元左右电动车。该怎么处理
·你好律师,请问你在皋兰县吗,皋兰县有没有看守所
·请问灵活就业人员上保险 都需要带什么?
·交通事故伤者不配合调解不起诉,垫的钱拿不回来
·还没有开标就施工了怎么办
·你好律师我是克山县一家刻章店我想问一下刻章都归到政务大厅了我
·我的车被别人借出去抵押了,我报警后定的诈骗,现在人都抓住,案子移交法院现在这个需
·拖欠工资2017年至今。
·下班后加班,天色已黑在回家途中骑摩托车摔跤,算工伤吗?
·民事诉讼原告律师中途可以更换吗?
·民事、经济类,我是租户
·你好,我在法院7月5申请的还款执行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