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法律知识 > 劳动人事 > 劳动仲裁>>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
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

摘要:劳动关系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代表着个人和企业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有的时候由于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已经作了规定,接下来我们就告诉您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一、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代表着个人和企业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有的时候由于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已经作了规定,接下来我们就告诉您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
劳动争议发生后,您首先都会想到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该向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呢?或者说向哪个地方的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比较有利于已方诉讼呢?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照确定:
1、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则由经营地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经审查该劳动仲裁委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应当告之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仍不受理的,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起诉的,应予受理;
二、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劳动关系的证明可以从工资领取单上找,或者是从企业签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证方面找,最好到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事实进行监察取证并进行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法是处理一切和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劳动法同样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有劳动事实存在,并且留有证据的劳动关系被重新认证以后都是被法律认可的,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我们也要提醒各位劳动者,也要注意留存一些劳动关系证明,这是劳动关系认证所需要的证据。



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

<<事发地*
<<手机号*


■ 法律问答
·你好我一个朋友去年被捕我是今年释放人员能去看守所看我朋友去吗
·请问能否索赔?谢谢!,我在一间工厂做了8年
·孩子不满7周岁夫妻离婚孩子应该有谁负责
·请问何律师,婚姻中男方要是出轨,如何去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呢?
·右足拇趾粉碎性骨折,第一跖骨骨折
·对于半挂车多少为超载?,请怎么问我的半挂车行车证是31吨路征是55、怎么交警老是
·我的票据还有用吗?我该找谁要损失?
·告强*,女方给男方下药,女方给男方下药,与其发生关系,对其进行监
·更名需要通知儿女吗?,公公已去世
·我在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职位是司机,现在公司优化人员,将辅助工和清洁工放了可以不可以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
·朱律师,你好,有幸通过律师朋友发的关于朱律师的文章,想了解一
·在购房期间,定金交了,合同签了,又让从选房子该怎么处
·你好,能委托向律师给予办理一个邦信罪的法律委托吗?是太原尖草
·我朋友的手厂里上班时受伤的
·没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离婚证,可以结婚吗

■ 相关内容
·双倍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单位未与当事人崔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理应进行赔偿,尤其是用人单位要向崔女士支付双倍工资。然而对于双倍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却产生了分歧。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也不包括奖金。加班费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正式名称......


·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
      劳动关系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代表着个人和企业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但有的时候由于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认定申请地已经作了规定,接下来我们就告诉您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一、劳动关系认定......


·工程质量方面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方面管理具体内容有哪些呢?在现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很多项目都是直接承包给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在完成工程项目之后,会经过相关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要在工程结束之后能够得到一个较好的质量检验结果,那么在工程建设当中,就必须严格参照工程质量方面管理的内容来进......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为了......


·法定不起诉包括哪几种情况
      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卫龙,南......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移送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确认被告人犯有罪行,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国家......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生淫秽书刊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首先,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书号管理的规定,出卖或者向他人提供了国家标准书号,侵犯了国家对书刊出版的管理活动。其......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

·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纳税?
      经济补偿金要纳税的法律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以下简称《98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
      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虚假诉讼罪的辩护词
      1、虚假诉讼的辩护词之一(1)虚假诉讼罪的基本性质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将犯罪客体(保护法益)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

·犯罪后要怎样争取轻判?犯罪后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构成了犯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会被判刑。不过,法律也有规定减轻刑事处罚也就是轻判的量刑情节,但需要犯罪人的争取。因此,人们在犯罪后要怎样争取轻判呢?在轻判包括了减轻刑罚和免除处罚等,就免除刑罚来讲,人们犯罪后免除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对于这些问题,本......

 
南京劳动仲裁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





南京律师微信号
最新咨询
·你好我一个朋友去年被捕我是今年释放人员能去看守所看我朋友去吗
·请问能否索赔?谢谢!,我在一间工厂做了8年
·孩子不满7周岁夫妻离婚孩子应该有谁负责
·请问何律师,婚姻中男方要是出轨,如何去搜集合法有效的证据呢?
·右足拇趾粉碎性骨折,第一跖骨骨折
·对于半挂车多少为超载?,请怎么问我的半挂车行车证是31吨路征是55、怎么交警老是
·我的票据还有用吗?我该找谁要损失?
·告强*,女方给男方下药,女方给男方下药,与其发生关系,对其进行监
·更名需要通知儿女吗?,公公已去世
·我在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职位是司机,现在公司优化人员,将辅助工和清洁工放了可以不可以
·起诉离婚,感情破裂
·朱律师,你好,有幸通过律师朋友发的关于朱律师的文章,想了解一
·在购房期间,定金交了,合同签了,又让从选房子该怎么处
·你好,能委托向律师给予办理一个邦信罪的法律委托吗?是太原尖草
·我朋友的手厂里上班时受伤的
·没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离婚证,可以结婚吗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