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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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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婚生子张某某应当由上诉人抚养。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上诉人没有固定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审虽然认定被上诉人在南京新港开发区的莱斯康电子厂打工,但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了解,被上诉人换工作特别频繁,几乎没有工作能干半个月以上,时常与同事发生矛盾,工作极不稳定。往后抚养小孩生活比较困难;
二, 被上诉人对未来没有规划,离婚后一直拒绝上诉人探望并隐瞒小孩实际居住地,往后对小孩健康成长和良好教育没有保障;
三, 被上诉人曾有过孩子虽然随前夫生活,但并没有丧失探望权,不属于真正失去孩子,况且未来再婚仍可生育;
四, 上诉人经济收入稳定较好,家庭背景更优于被上诉人,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和生活学习保障;
五, 孩子是男孩,已满五岁,一直与上诉人共同居住且关系和睦融洽,往后与上诉人生活更有利于培养男孩刚毅的性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
律师:王庆磊
       2019年   11月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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