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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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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4月1日起,南京铁路运输集中管辖原南京各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对全市11个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实行集中管辖,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划法院职能优势,坚持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通过大数据分析,跨区域行政案件目前呈现重点领域案件占比较高的特点,人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和内容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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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年的变化趋势来看,城建、公安类案件的数量和比重相对稳定,人社类案件的占比下降了2个百分点,市场监督管理类案件的占比增加了3.4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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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环保、文旅、教育、民政、税务、金融等行政管理领域,以及涉及居民自治、行业协会管理的案件日益增多,反映了行政诉讼调整领域从传统的房屋征收、治安管理向环境资源、文化教育等领域扩张。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协同诉讼新格局的探索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三个坚持”为导向,强调矛盾实质性化解,强调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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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广泛借力;通过加强与政法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广泛借智。不断扩大跨区划法院影响力,形成矛盾纠纷多方推动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南京DD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被告: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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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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