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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办理一起劳务报酬案件

上诉状
上诉人:周某某  男   1992年5月18日出生  汉族
住址: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三合村狗刺元组4号
电话:
被上诉人: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职务:董事长
电话:7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2018)苏0105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8)苏0105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3000元.
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2016年项目材料成本及利润明细》,在该材料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项目经理进行了确认,并加盖了被上诉人合同专用章。虽然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对公章进行了否认,但被上诉人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被上诉人也是盖的该合同专用章,对该合同专用章,被上诉人是认可的。因此,《2016年项目材料成本及利润明细》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2019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上诉人,并查阅了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二审过程中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证明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项目经理,该证据由被上诉人的盖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劳务报酬.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2019年  月  日。

综上,上诉状上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三合村狗刺元组4号电话:被上诉人:南京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万寿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董事长电话:7上诉人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2018)苏0105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2018)苏0105民初8144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63000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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