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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承揽合同纠纷案

答辩状
答辩人:江苏某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江苏某某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双方的工程款114260元,对于以外的增项,没有我公司的认可,不与认可.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对我方造成了损失,导致我方被发包方减少工程款,对此损失,被答辩人应当予以赔偿.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答辩人:
                         2019年8月21日。

综上,答辩状答辩人:江苏某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被答辩人:江苏某某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双方的工程款114260元,对于以外的增项,没有我公司的认可,不与认可。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对我方造成了损失,导致我方被发包方减少工程款,对此损失,被答辩人应当予以赔偿。此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答辩人: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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