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
手机版
·首页 > 律师快报

南京律师代理的离婚纠纷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案

南京律师网 www.njLawyer.cn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父亲王某某之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苏0116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www.njlawyer.cn。被告在庭审中已经承认,该14万元的职务系小孩读书、购车、学车及其他生活需要,由被告向王某某陆陆续续借款,累计达14万元南京律师网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已经向王某某偿还了3万元,且该债务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南京律师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父亲王某某之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2018)苏0116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律师网。被告在庭审中已经承认,该14万元的职务系小孩读书、购车、学车及其他生活需要,由被告向王某某陆陆续续借款,累计达14万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已经向王某某偿还了3万元,且该债务处于强制执行阶段,原告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 南京律师网

上一篇:南京律师代理的保险合同拒赔纠纷代理词
下一篇:喝酒劝酒醉酒溺水死亡赔偿案起诉状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 ·关于债权,向别人借款做生意赔了
      向别人借款做生意赔了,现在无法偿还,法院会怎么判决...

  • ·我需要找一份被告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的暂住信息,请求帮助
      我需要找一份被告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的暂住信息,请求帮助...

  • ·两部电动车相撞的车祸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们是两部电动车相撞的,对方直行,我是左转,责任认定书我是7  她是3  ,但是她...

  • ·右手大母指前段被切工伤鉴定为几级
      右手大母指前段被切工伤鉴定为几级...

  • ·因妻子助学贷款晚还造成信誉不良无法办理住房贷款怎么办?
      可以和银行协商下,看能否消除不良记录...

  • ·征信报告拍照给别人有风险
      征信报告拍照给别人有风险...

  • ·我想咨询离婚。我先生在高校工作,出轨了一个本校学生。他想离婚
      我想咨询离婚。我先生在高校工作,出轨了一个本校学生。他想离婚。
    针对共同财产:1)他年薪大概六十万,另外还有一次性给到的人才引进的补...

  • ·杨律师:你好!请问没有打欠条仅凭送货单和微信证明能讨回货款吗
      杨律师:你好!请问没有打欠条仅凭送货单和微信证明能讨回货款吗?...




  • ·贷款房离婚分割怎么分?
      2017年新婚姻法中队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区分。这对按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也产生了影响,贷款房离婚分割就此分为两种情况,...

  • ·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何优先?
      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何优先? 一、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的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工伤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受伤之后,治疗完成以后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所申请的工伤鉴定事项,是劳动者伤残能力鉴定等级的基础和后期工伤补助及伤残补助金索赔的基...

  • ·年广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并对其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动,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调整之后会对我们产...

  • ·
      一,现今倒插门离婚财产怎么分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

  • ·分公司可不可以有股东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是不具有股东的,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有哪些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有哪些 1.是否明知应予执行的是生效判决、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执行...

  • ·在我国雇佣关系建立的基础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雇佣关系建立的基础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仅能保障双方的利益,还能够约束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行为,也是今后发生纠纷处理的基础。那...


  • 相关法律机构: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第五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
    ·免费法律咨询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律师热线


     律师在线


    推荐内容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