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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迁出使用费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州某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具有使用权的挂牌号为2014-G41号土地上迁出,并将土地状况清理至使用之前(拆除所有地上建筑).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至实际迁出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60万标准从2014年1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00000)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2009年11月成立的电动车公司,原地址在孙楼镇,     2013年因政府拆迁,原告需换址,丰县政府要求原告以人民币260万取得该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原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2013年7月26日原告支付土地转让款人民币260万元。
土地转让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张某某,2014年3月13日被告公司设立,设立时法定代表人也是张某某,其后涉案土地就一直被被告及第三人无权占有并使用,且被告及第三人一直未支付涉案土地使用费.
现因原告公司经营需要,需收回涉案土地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以每年60万元标准支付土地使用费至实际迁出之日。对于上述要求原告多次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5月


尊敬的主审法官
受原告的委托,江苏DD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某某律师律师出庭参与诉讼,现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对原告涉案地块属于非法占有,原告诉请被告迁出并支付使用费符合法律要求
本案中原告徐州某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3年由于拆迁,政府承诺置换涉案地块给原告,由原告支付对价挂牌取得,2013年,原告支付了涉案地块转让费人民币260万元;
其后相关的土地转让事宜一直由原告当时的法人张某某办理,2014年张某某和安外人员成立里被告徐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在转让涉案地块的时候,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涉案地块以被告的名义进行挂牌;
2013年10月,徐州某某公司与政府签订了涉案地块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涉案地块以挂牌的方式转让给被告,但当时被告公司尚未成立,就签订了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涉案地块应当归还原告,被告立即迁出.
二、被告使用原告涉案地块,应当支付使用费
涉案地块使用权既然属于原告,被告非法占有并使用至今,应当按照市场价支付使用费,按每年60万计算,5年使用费是人民币300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论从法律还是事实上都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综上,民事起诉状原告:徐州某某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男,汉族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从原告具有使用权的挂牌号为2014-G41号土地上迁出,并将土地状况清理至使用之前(拆除所有地上建筑)。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支付至实际迁出之日的土地使用费(按每年60万标准从2014年1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00000)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原告为2009年11月成立的电动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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