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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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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w某某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作为其起诉滁州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登记纠纷一审案件的代理人,经过法院的开庭调查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企业设立、变更及撤销的行政职权已经移交到被告处。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涉案公司是通过欺骗、虚假材料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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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告提交的派出所情况说明书,已经足以证明原告身份证丢失后,被第三人冒用,采用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注册了涉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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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具有调查、取证、询问的权利,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至于是否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处罚与否是涉案人员承担责任的问题,和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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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应当直接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对原告的错误注册登记。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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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涉案公司设立登记时,代理人代为提交的文件内容虚假,即被告作出的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该公司设立登记一经撤销,原告当然自始不具备该公司股东及监事资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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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原告对被告的错误登记行为此前并不知情,原告也未从事过公司的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同时原告在起诉前多次向被告提出过更正的申请,但被告直到现在都拒绝更正,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
另,行政许可法里并未规定虚假注册,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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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在公司法里的规定,本案为行政诉讼,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撤销。
四、原告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原告实在2019年才发现身份被冒用注册公司,随即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身份被冒用注册之事实,应予撤销。
请法庭综合考虑法律和本案实际案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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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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