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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事故试乘人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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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南京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庆磊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明确说明,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是因为没有寄安全带,当时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已尽了告知坐后排也要寄安全带义务,并且原告在交警大队笔录中也承认当时因为没寄安全带造成碰撞受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因此原告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请法庭按双方过错比例,依法作出判决维护被告合法权益www.njlawyer.cn。其他答辩意见在质证中发表。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www.njlawyer.cn。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庆磊
2019年 6 月 30 日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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