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债的担保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债的担保


南京债的担保律师

  南京债的担保律师解决债的担保纠纷,提供债的担保法律咨询债的担保债的担保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债的担保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担保人追偿
 ·对外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有效?
 ·保证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承担期间
 ·担保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需要分情况确定,据南京律师110热线84-110-110的资深律师介绍,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在有些情况下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180)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必须具有哪些资格呢?我国担保法对此规定如下: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保证期间与保证责任承担期间

 ·债的担保概述

 ·担保期限是多长?

 ·保证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财产不能抵押?

 ·担保人追偿

 ·对外担保合同什么情况下有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贷款到期,保证人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南京债的担保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债的担保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债的担保相关:债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债的担保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债的担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