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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概念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认定
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前者危害国家安全,后者仅侵犯国家保密制度。‌行为对象‌:前者包括所有密级的国家秘密,后者仅限于国家秘密。‌主观目的‌:前者无需特定目的,后者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

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
‌客体‌:前者危害国家安全,后者侵犯国家保密制度.。‌行为方式‌:前者包含窃取、刺探、收买等手段,后者仅限“泄露”。‌犯罪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通常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 ‌

与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的法规竞合
两者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当军人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时,应优先适用《刑法》第252条第2款(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的规定。 ‌

与为境外窃取商业秘密罪的区别
‌客体‌:前者危害国家安全,后者侵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行为对象‌:前者针对国家秘密或情报,后者针对商业秘密.。 ‌


立案标准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无论主体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均可立案。

量刑情节
1、情节较轻是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2、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3、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4、其他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秘密‌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

‌情报‌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应公开的事项,例如涉及国防安全、经济机密等。 ‌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