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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敌罪

概念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构成要件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认定
资敌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于中国公民;

资敌罪表现为‌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包括非法出售、无偿提供等具体行为;间谍罪则包括‌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目标‌等行为,无需实际造成危害结果。 ‌


立案标准
资敌罪的立案标准为:在战时期间,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且具有推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 [1《刑法》第112条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关键构成要件
‌战时认定‌

包括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遭受敌方突然袭击等情形。 ‌

例如边境冲突中,部队执行作战任务即视为“战时”.。 ‌

‌行为界定‌
必须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包括非法出售、无偿赠送等具体行为。 ‌

物资范围涵盖坦克、枪支、通讯设备等武器装备,以及医疗用品、军服等军用物资..

量刑情节
犯资敌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对犯资敌罪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司法解释
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带有军事性质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武装力量。敌人包括国内敌人和国外敌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
武器是直接用于杀伤敌人有生力量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器械,包括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统包括:杀伤手段、投掷或运载工具、指挥器材。军事技术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气象保障器材、军用车辆、伪装器材等。军用物资指除武器装备外供军队作战训练、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所使用的物资,如油料、药品、建材、器材、被装、车辆等。提供非用于军事的物资,不构成本罪。为敌人提供上述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有偿的或是无偿的,或者为向敌人提供而购买、携带、运输,均可构成本罪。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