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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概念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
该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非法获取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仅侵害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且行为仅限于伪造或变造本身,不以使用或诈骗为目的。若行为人先伪造、变造证券再使用诈骗,通常按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 诈骗罪要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必须具有伪造或变造行为;若行为人未实施伪造、变造,而是直接将失效证券谎称为有效证券骗取钱财,则构成诈骗罪而非本罪.。‌


立案标准
1、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性的认定:‌ 情节严重性主要体现在数额标准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通常对应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伪造、变造证券的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造成国家金融秩序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等。‌

此外,量刑还会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等。‌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行为人只要有两种行为之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所谓伪造有价证券,是指无权制作有价证券者,假冒他人名义,而制作具有价证券外形的虚伪证券的行为。所谓变造有价证券,是指无又更改有价证券之记载内容者,就有效之真正有价证券加以涂改,虽不改变其为有价证券的本质,但改变其原所记载的内容,致成虚伪证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故箄伪造或变造有价证券的,才构成本罪。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