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构成要件: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认定:
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信用卡)的区别‌:本罪针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获取或提供,属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后者则直接实施伪造信用卡实体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本身,二者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和阶段上不同,若行为人仅窃取信息未伪造信用卡,定本罪;若已伪造则可能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
‌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本罪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主观上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后者侵犯财产所有权,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行为方式为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进行诈骗,若行为人窃取信息后伪造信用卡并诈骗,可能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区别‌:本罪特指信用卡信息资料,属金融信息范畴;后者保护范围更广,包括电话号码、住址等一般个人信息,若窃取非信用卡信息的一般个人信息,可能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适用关系‌:本罪针对信用卡信息非法交易,直接关联信用卡伪造或诈骗;帮信罪则适用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若行为人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且符合帮信罪要件,可能择一重罪处罚,但需根据具体情节判断
.。‌
.。
立案标准: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
量刑情节: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
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