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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认定
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单纯的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或诈骗财物‌;而信用卡诈骗罪则‌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单纯持有伪造信用卡但未使用,可能仅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使用伪造信用卡消费,则可能同时触犯两罪,但通常以信用卡诈骗罪吸收前者。
在罪数处理上,若行为人为了诈骗而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如购买伪造信用卡),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信用卡诈骗罪法定刑更重(如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此外,若行为人与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提供信用卡,则可能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否则,仅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立案标准
1、追诉标准: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量刑情节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