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
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些属于公司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等,这些证券由国家信用背书,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和市场信誉
.。
‌犯罪客体与影响范围不同‌: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主要破坏的是公司企业债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则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信用的公信力,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更为广泛和深远
.。。
立案标准:
1、数额较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量刑情节:
1、数额较大: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数额巨大: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