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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

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

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因此,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如两者的犯罪对象都具有秘密性,两者的客观方面都包括泄露或提前公开不该公开的相关内容等.。但是,两者的差别还是很明显的:

1、两者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两者客观行为也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应以重罪论处.

(三)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

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

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依照想象竞合原则来处理。.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的核心情形:‌ 涉及以下任一情形即可立案追诉:

‌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达到‌人民币15万元以上‌;若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交易成交额‌: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50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若证券交易成交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多次实施行为‌:在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导致市场异常‌:致使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波动。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或因同类犯罪受过刑事追究、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加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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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根据2022年修订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第3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入罪门槛(即“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需结合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成交额等量化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可参照数额标准与“情节严重”档次的5倍关系进行调整,例如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50万元以上或证券交易成交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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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量刑情节:‌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主观恶性‌: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有无牟利目的;
‌行为方式‌:是否多次实施、手段恶劣或涉及重大内幕信息;
‌后果影响‌:是否造成市场严重扰乱、投资者重大损失;
‌悔罪表现‌:如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等从宽情节。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