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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概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内幕交易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区分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同时规定本罪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二者共用同一法定刑,在目前没有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的专门规定情况下,刑法也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参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处罚。这也能从侧面反映,两者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方面还是在外在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危害性上都极为相近。然而, 从以下几个方向分析,我们还是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的差异:

第一点、两个罪名对行为人行为方式的规定存在区别.。内幕信息交易罪规定,行为人不仅做出内幕交易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泄露内幕信息也能构成本罪;而利用未公开交易罪,法律规定行为人只做出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就能构成本罪;

第二点、两个罪名对行为人所利用的信息做出了不同规定。内幕信息罪明确了什么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此类信息多与证券或期货市场的经济政策、整体市场形势或者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有关;而未公开信息罪中规定的信息,属于其他信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信息多为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信息;

第三点、两个罪名对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做出了不同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因为行为人利用的信息不同,内幕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与未公开信息罪的行为主体也存在区别.。而且,内幕交易罪不仅包括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还包括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主体,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并不涉及上述主体.



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的具体情形包括:‌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多次(通常指两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以及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若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也应予立案追诉;若交易金额或获利数额达到一定规模(如证券交易成交额五百万元以上)并伴有特定严重情节(如曾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刑事追究、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等),同样构成立案追诉条件.。‌


量刑情节
1、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量刑标准
(一)主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首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为自然人,而非单位;其次该等自然人可细分为三类人群,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要求行为人有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此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如何判断是否有故意,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是否知悉特定的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知悉,则当事人无法利用;

(2)当事人是否从事了有关的行为,即只有从事了相关的行为,才有可能推断其具有故意;

(3)当事人从事有关行为前和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三)客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更准确的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具体构成如下:

(1)利用信息,利用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①取得方式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②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③信息具有非公开性;

(2)违反规定利用上述信息,只有相关规定禁止利用该等信息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无相关规定禁止,则不构成犯罪,这就要求相关规定须与刑法进行衔接,才能起到惩罚的目的;

(3)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对罪名认定、情节标准等关键问题作出细化规定。‌

‌罪名定义与核心要素:‌ 该罪名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变化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的认定可参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违反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中关于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机构的保密、禁止交易或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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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认定:‌ 司法机关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行为人是否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信息获取时间与他人交易时间的关联性;
行为人与他人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利益关联或交易终端关联等;
交易品种、时间与未公开信息的一致性;
交易是否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行为有无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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