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
与诈骗罪相比,保险诈骗罪侵犯复杂客体(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人财产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行为方式上,保险诈骗罪限于保险业务相关欺诈手段,诈骗罪则涵盖一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主体方面,保险诈骗罪要求特殊主体,诈骗罪为一般主体。量刑上,保险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最高刑罚亦为无期徒刑,但具体幅度因数额情节而异。‌
立案标准:
立案金额标准:‌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 “严重情节”包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保险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引发社会不稳定等情形;“特别严重情节”指情节极其恶劣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这些会直接适用更高量刑档次。‌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1.数额较大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具体金额由各省决定。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具体金额由各省决定
.。。
司法解释:
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
刑法第198条第3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本款属于注意规定。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9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也可能符合第229条的规定,故本款旨在引起司法人员的注意,对于上述行为不得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本款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上述行为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对于其他金融诈骗罪而言,即使没有关于共犯的注意规定,对于故意为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便利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共犯。基于同样的理由,还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之外,其他行为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条件,即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第二,即使在类似的条文中没有与本款类似的规定,也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条件的规定,认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显然是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单独行为而言。保险诈骗的行为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构成共同犯罪时,应当根据刑法总论中的共犯与身份的原理以及共同犯罪的其他原理定罪量刑(参见第八章第九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