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
与逃税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骗取出口退税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而逃税罪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表现为通过假报出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已退还的税款;逃税罪则表现为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犯罪主体: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逃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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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逃税罪的目的是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处罚标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通常更重,因其直接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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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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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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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严重情节: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而追究刑事责任:
两年内曾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行政处罚,又骗取出口退税款30万元以上。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
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税款30万元以上。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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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数额较大):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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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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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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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