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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

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交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暴力、威胁手段‌
以殴打、捆绑、伤害、毁坏财物等方式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 ‌

‌造成轻微伤或经济损失‌

导致被害人轻微伤;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 ‌

‌强迫次数或人数‌

强迫交易3次以上;
强迫3人以上交易.。 ‌

‌涉及金额或违法所得‌

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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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 ‌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如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量刑情节
强迫交易罪的量刑主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两档:

情节严重
‌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加重情形‌:若涉及多次交易、数额巨大或造成恶劣影响(如破坏市场秩序),可能适用更高刑罚。 ‌

情节特别严重
‌法定加重‌: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交易金额、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等因素综合判定。例如:
强迫交易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强迫交易次数达10次以上或涉及10人以上;
手段极其恶劣(如长期暴力威胁商家)或导致重伤等严重后果。 ‌

司法认定标准
‌次数与金额‌:强迫交易3次以上、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

‌手段与后果‌: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且造成轻微伤2人以上,或导致市场秩序严重混乱、重大经济损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具体案件中需结合证据(如伤情鉴定、交易记录、市场影响评估等)综合判断。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司法解释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主文[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04.17 发布] [2014.04.17 实施]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关于强迫交易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2017〕12号] [2017.04.27 发布] [2017.04.27 实施]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