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区别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毁坏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
(2)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故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
2、本罪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职工在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上述设施被毁的重大事故,引起信息中断、通讯阻断,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并且都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
(2)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
(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申,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由于上述部门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能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3、本罪与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有过失损坏的行为,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但是,两者的区于侵犯的对象不同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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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立案追诉条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破坏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即应立案追诉
.。严重后果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关键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或抢险,导致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大规模通信影响‌: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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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网间通信中断‌: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
‌持续通信障碍‌: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日内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如破坏行为导致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重大经济损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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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严重后果”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是影响量刑的关键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后果”,从而适用更重的刑罚:‌
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关键通信中断或严重障碍,并因此延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导致人员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
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2小时,或直接影响范围不满5万用户×小时;‌
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累计2小时以上不满12小时;‌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例如:
关键通信中断导致人员死亡2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
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
网间通信全阻2小时以上或直接影响范围5万用户×小时以上;‌
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累计12小时以上。‌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刑法》相关条款‌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如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秩序混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