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中央政权的安危,关系到国家的前途与命运,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
认定:
(一)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两罪都是极为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处罚很重,在条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
.。本罪客体是国家政权,后罪客体是国家统一
.。(2)犯罪行为内容不同
.。本罪是颠覆政权,后罪是分裂国家
.。(3)犯罪主观主面和犯罪目的相应地存在区别。
(二)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后罪则是煽动群众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两罪在犯罪的直接客体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这正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
(三)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时,应注意与本法第104条中武装暴乱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武装暴乱的,则应依第104条规定的武装暴乱罪定罪处刑。
.。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
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均需立案追究。 ‌
‌积极参加者‌
除首要分子外,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人员,例如主动策划、参与实施关键环节的人员
.。 ‌
‌其他参与者‌
一般参与人员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立案
.。若情节显著轻微或被欺骗、胁迫参与且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可能不追究。 ‌
。
量刑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量刑标准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他参与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该罪‌
对所有参与者均从重处罚,具体量刑标准参照上述规定。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
4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4
‌其他参与者‌:处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严重情节的认定
‌罪行重大‌通常指策划、实施行为涉及多地区、长时间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
‌与境外势力勾结‌属于加重情节,可能面临更高刑期。 ‌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司法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
第十条(第二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特殊情形适用
在突发灾害(如疫情)期间,利用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