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大全 Crime Categories
律师团队 法律常识 法律机构 罪名大全

危险作业罪

概念
危险作业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要件
危险作业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所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认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犯罪客体‌:危险作业罪侧重于预防性保护生产秩序和安全法益,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侧重于事后惩处已造成重大事故的结果。‌

‌行为特征‌:危险作业罪不要求实际发生事故,仅需“现实危险”;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实际发生重大伤亡或损失。‌

‌例‌:某工厂违规操作但未出事,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若已导致人员伤亡,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安全生产事故类其他罪名(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行为对象‌:危险作业罪针对一般生产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如关闭安全设备);其他罪名可能针对特定危险物品(如爆炸物、化学品)的管理失职。‌

‌危险性质‌: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强调紧迫性和具体性,而其他罪名可能更关注物品本身的固有危险性。‌
.

立案标准
“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
除上述行为外,还必须满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一核心要件.。‌
“现实危险”通常指:

‌事故风险紧迫‌:已经出现重大险情或轻微事故,但因及时制止、有效救援或偶然因素未造成严重后果,若不干预必然导致重大伤亡。‌

‌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可通过“险情判断法”(如重大险情已发生)、“足以判断法”(如数据接近临界值)、“原因倒推法”(事后分析未发生事故的原因)等综合判定。‌

‌示例‌:在煤矿作业中,瓦斯浓度接近报警阈值且未采取措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

立案与处罚
‌立案门槛‌:行为需同时符合上述行为方式和“现实危险”标准,而非一般安全隐患。行政手段可处理轻微违规,只有当危险紧迫且行政措施无效时,才启动刑事程序.。‌

‌刑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量刑情节
‌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一类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例如,故意关闭瓦斯报警装置导致安全隐患,此类行为通常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二类情形‌: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而拒不执行。‌

关键在于“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和危险持续时间,若经整改后仍拒绝改正,可能加重情节。‌

‌第三类情形‌: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

擅自作业的规模、持续时间及是否造成实际危险会影响严重性认定。‌

‌“现实危险”的认定‌

“现实危险”指紧迫、现实存在的事故风险,可能随时导致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2
判断时需综合行业属性、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整改措施及时性等因素。‌
例如,重大隐患被责令整改后未及时纠正,且危险状态持续,则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重与从轻情节‌

‌从重情节‌:如行为人明知违规仍故意实施(间接故意),或多次违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对逃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倾向从严处理。‌

‌从轻情节‌:如主动消除危险、配合整改、未造成实际后果等。‌

若危险被及时排除且无严重后果,可能适用较轻刑罚或缓刑。

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司法解释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该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关闭或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措施、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三类情形,且具有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中“现实危险”需满足事故风险紧迫且未被及时消除的标准,第二类情形须以行政责令整改拒不执行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罪名补充规定明确该罪名。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