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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重金属罪

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构成要件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区别

区分二者首先要看行为人对于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物品是否贵重金属有无明确的认识,如果不知道是贵重金属,即使有携带、运输、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不可认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其次,要看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尽管走私贵重金属原则上都构成犯罪,但这也不可绝对化,加果走私贵重金属数量极小,而且综合全案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不认为是犯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拥缉私行为的认定

走私贵重金属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海关人员的缉查,根据本法第157条规定,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立案标准
一、 数量标准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达到以下数量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数额较大‌:走私贵重金属‌500克以上‌.。‌

‌数额巨大‌:根据早期司法解释,走私黄金累计‌2千克(2000克)以上‌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但当前主流的立案标准仍以500克为起点。‌

二、 情节标准
即使走私的贵重金属数量未达到500克,但如果具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曾因走私受过处罚‌:曾因走私贵重金属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二年内曾因走私贵重金属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抗拒缉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海关缉私的,将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数罪并罚.。‌

‌其他严重情节‌:例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或船只进行走私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量刑情节
即使走私的贵重金属数量未达到500克,但如果具有下列‌严重情节‌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曾因走私受过处罚‌:曾因走私贵重金属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二年内曾因走私贵重金属受过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抗拒缉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海关缉私的,将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数罪并罚。‌

‌其他严重情节‌:例如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或船只进行走私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了走私黄金构成本罪的数量标准,但该规定已被2000年10月13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会签文件的通知》废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全犯罪活动的通知》(1987.6.28)
分清罪与非罪界限,严格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海关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情节严重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五百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二千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走私黄金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入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二千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说明]
一、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二、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