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认定:
与行贿罪的区别‌:行贿罪的对象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和公职人员廉洁性;而本罪的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侵犯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
1 此外,行贿罪的主体仅限自然人,本罪则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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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外国公职人员;而本罪专门针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两罪在客体和法定刑上也有差异,例如本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
‌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单位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对象是外国或国际组织人员;本罪的成立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而单位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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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情节:
加重情节‌:如果行贿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手段恶劣、多次行贿或涉及国际腐败等严重情节,可能在基准刑上从重处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时,可能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从宽情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如果犯罪较轻或对侦破重大案件有关键作用,还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量刑标准: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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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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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等术语进行了解释。根据《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有关海外商业贿赂案件刑事司法过程中,可以参考《公约》的相关术语解释。
然而,上述规定中的“公共机构”、“公营企业”、“公共职能”、“国际公务员”等均没有直接对应的国内法规范判断依据,我国司法机关必须作出细化分析,使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解释规则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刑法解释的基础定位应当是:参考《公约》术语规定,结合我国刑法原理与司法实践,根据海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进行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