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缓刑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缓刑


南京缓刑律师

  南京缓刑律师解决缓刑纠纷,提供缓刑法律咨询缓刑缓刑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缓刑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刑事案件适用缓刑
 ·宣判前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什么是战时缓刑?
 ·少年犯的社区矫治
        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原...


 ·交通肇事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但过失程度不同,罪过轻重有别,应对罪过轻、较轻的人适用缓刑,罪过重、较重的不宜适用缓刑。出于过失肇事过失由小到大分为这样几类:1、因天气差、路况差、车辆性能不佳导致驾驶员尽谨慎注意义务、具备较好的驾驶技术仍可能发生事故,这种情况驾驶员主观过失小、罪过小;2、因其他车辆违规行驶、行人违规穿行,造成驾车人出于躲、闪的目的撞到其他车辆或行人而造成的...


 ·缓刑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申诉,在其服刑二年后,该案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王某被判处缓刑时,其已在监狱服刑二年,这实际上执行的两年监禁,是比缓刑考验严重得多的实刑。从法理上讲,这两年至少应视为再审判决的缓刑考验期,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的期间有明确规定。所以,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只能从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那么,...


 ·适用缓刑条件的标准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与七九年刑法相比较,新刑法在“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面删去了原刑法条文中“认为”二字,这是刑法在适用缓刑条件条款上的主要变化。缓刑条件之所以要修改,目的就是限制法官在适用缓刑时的主观性,增强客观性。如何认定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刘家...


 ·交通肇事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什么是战时缓刑?

 ·刑事案件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制度

 ·适用缓刑条件的标准

 ·缓刑听证制

 ·如何执行缓刑刑罚?

 ·缓刑法律后果的内容

 ·适用缓刑的条件

 ·罚金刑的缓刑

南京缓刑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缓刑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缓刑相关:量刑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监外执行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缓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