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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如何审批?
 ·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
 ·什么是土地“五统一”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随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特别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是否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是不容回避的实际问题。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但对如何开展评估没有进行阐述,现就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一下粗浅看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如何审批?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审批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转让申请。划拨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个阶段为办理出让手续阶段。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则与申请人共同协商有关补交出让金、用地条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双方取得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中方企业不能直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种,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到国有企业中,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应视为出让性质,这样,国有企业就可以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第二种,国有企业以建筑...


 ·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可以要求同时支付停工的费用吗?
        1、建筑工程合同对这类情况有约定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停工、窝工等损失。2、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的,承包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可以要求同时支付停工的费用吗?

 ·土地划拨有别于土地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

 ·什么是土地“五统一”管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如何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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