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项目联建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项目联建


南京项目联建律师

  南京项目联建律师解决项目联建纠纷,提供项目联建法律咨询项目联建项目联建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项目联建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房地产法律纠纷及处理方案
 ·房地产参建、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诉讼主体的确定
 ·联营体的定义和形式
 ·房地产联建的含义
 ·联营体的定义和形式
        联营区别于一个承包商单独承包项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营体,以联营体名义竞争承包工程任务。体现了联营体优势互补和团结合作的本质。1.1联营体形式根据其组成的联营体性质,可以分为三种形式:法人型联营体:各成员组成的联营体为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型联营体:组成的联营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各成员共同经营。联营...


 ·房地产参建、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该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在选择参建、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联建的含义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三种联建方式,一种是单纯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企业搬迁改造,部队土地转让等都属于此种情况;一种是项目转让,即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建设权一并转让,还有一种是联营性质的联建,即由一方出土地,他方出资金,双方共...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诉讼主体的确定
        实际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


 ·房地产联建的含义

 ·联营体的定义和形式

 ·房地产参建、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法律纠纷及处理方案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诉讼主体的确定

南京项目联建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项目联建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项目联建相关:项目联建项目转让烂尾楼处理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项目联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