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质量索赔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首页 >>质量索赔


南京质量索赔律师

  南京质量索赔律师解决质量索赔纠纷,提供质量索赔法律咨询质量索赔质量索赔等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

南京质量索赔律师
手机电话: *
您的姓名: *

 ·工程索赔的依据
 ·缺陷工程的受害人为什么要尽快通知保险人或保证人?
 ·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责任的索赔
 ·其他当事人对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
 ·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能要求赔偿吗?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要是一方违约的,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工期拖延,就是建筑工程合同违约的一种。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就是要求发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何区分业主和发展商的质量责任?
        业主或房地产发展商对于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包括几个方面:首先发展商作为建筑物的卖方,他们要对房屋购买者承担买卖合同责任。此外,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建筑物因其质量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业主或发展商要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的质量可能最终可以归结为施工质量或勘察设计质量,但建筑物的购买人或使用人可能并不知道承包人或设计人,他们可能直接起诉业主或发展商。业主或发展商通常要先行承担建筑物质量缺陷对他人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基金。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的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首先,建设...


 ·工程质量索赔权的权利属性与诉讼时效
        工程质量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因其产生原因的不同,有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等之分。工业村公司所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在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因此,该工程质量责任属于合同责任。由此所产生的债是合同之债。有债的关系存在,就有债权债务双方存在。工程质量索赔权是合同之债的债权,而债权的属性是请求权。所谓请求权,就是权利人得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一是债权人必...


 ·工程索赔的依据

 ·其他当事人对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对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因发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能要求赔偿吗?

 ·缺陷工程分包商和供应商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

 ·建筑物有缺陷,受害人索赔的依据

 ·缺陷工程的受害人为什么要尽快通知保险人或保证人?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有责任的索赔

 ·如何区分业主和发展商的质量责任?

南京质量索赔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onlinenewm}}>>>南京质量索赔律师法律咨询电话:025-84110110(微信)

质量索赔相关:质量索赔工期索赔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咨询中心.|.收费标准.|.联系方法
©Copyright 1995
南京质量索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