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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概念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使客户财产损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乱、多次擅自运用受托财产、曾受行政处罚而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等,构成本罪;未达严重程度,则不成立犯罪.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

一是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后二罪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仅限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犯罪;

二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本罪仅限法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委托理财业务,并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不成立本罪,而应视具体情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论处.。。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的具体情形包括:‌ 涉嫌以下任一情形即应立案追诉: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例如造成客户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引发金融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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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情节严重: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
该罪的主体和行为特征需注意:‌ 主体必须是特定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个人不构成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受托财产,且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立案标准中的数额、次数或后果等要素均用于界定“情节严重”。‌


 

德为先 · 法为本